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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莲民三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0-04-0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文改与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分行金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改,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分行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三初字第563号原告陈文改,女,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红光街**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改与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分行金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文改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文改减半承担。审判员  王晓萤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卢 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