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衢商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0-04-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衢州建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北仑文康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建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文康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商初字第173号原告:衢州建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经济开发区宾港中路以东、春苑西路以南。法定代表人:孙建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全明,浙江中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北仑文康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大矸镇莘丰村。法定代表人:傅明惠,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建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北仑文康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中,原告于2010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建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3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唐学锋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童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