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五终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0-04-0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郭某某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赵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五终字第3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委托代理人:严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古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郭某某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某某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公共利益,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赵某某撤回原审起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102.5元,由上诉人负担。上诉人已全额预交人民币6205元,多收部分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 保 疆代理审判员 陈 明 亮代理审判员 邓 媛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蔡妍婷(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