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0-04-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刘某某与被告邵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与邵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某与被告邵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邵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温民初字第162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邵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所地温岭市××街道东××号。负责人:应某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邵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简称保险××)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永泉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3月3日和4月6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某某、保险××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起诉称:2009年2月22日14时许,被告邵某某驾驶浙J×××××号小货车在温峤镇××号路某追尾碰撞他人驾驶的中型客车,致使正在上车的原告摔倒受伤。2009年10月14日,经交警部门调解,事故三方某某调解协议,确定由被告邵某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5410元。当日,被告邵某某出具了欠条一份,承诺于2009年11月14日前付清上述款项,但至今分文未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邵某某偿付交通事故款35410元,被告保险××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了对被告保险××的起诉。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欠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邵某某欠原告交通事故赔偿款35410元的事实。2、交通事故认定书和损害赔偿调解某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双方已就原告的损失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邵某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保险××书面答辩称:对案件事实无异议,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调解处理后,邵某某于2009年10月16日持交通事故认定书、损害赔偿调解某、伤残评定书、赔偿凭证及原告医药费发票、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等相关原件来我公司索赔。经审核,邵某某的索赔资料齐全,我公司依法于2009年10月20日进行了赔付。原告的损失如未得到赔偿,应由被告邵某某承担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保险××的起诉。其向本院提交了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一份、理赔计算书和赔款收据复印件各两份。被告邵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审查后认为,证据1真实、明确,予以认定;证据2虽为复印件,其内容与证据1及被告保险××的陈某某一致,故予以确认。对被告保险××提交的证据,原告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能证明保险××已向被告邵某某履行赔付义务的事实,予以认定。综上,本院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确认并认定如下事实:被告邵某某与原告刘某某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后,持事故相关材料,向被告保险××主张理赔,被告保险××于2009年10月30日支付给被告邵某某人身及车辆损失保险金45458.82元。本院认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车辆承保人本应在交强险范围先行赔偿,超过部门由侵权人承担。被告邵海已就赔偿事项与原告刘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向保险人领取了赔偿金,其应当按协议向原告履行赔偿义务。原告撤回对被告保险××的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原告刘某某赔偿款354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代理审判员 林永泉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代书 记员 黄海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