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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民抗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0-04-06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王玲玲与吴顺陆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玲玲,吴顺陆,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抗字第132号抗诉机关:浙江省���州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王玲玲。原审被告:吴顺陆。原审原告王玲玲与原审被告吴顺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4日作出(2009)温瑞商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1月16日作出温检民行抗字(2009)299号民事抗诉书,以发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为由,对本案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此页无正文)院  长  崔盛钢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陈作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