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民抗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0-04-06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王玲玲与吴顺陆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玲玲,吴顺陆,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抗字第132号抗诉机关:浙江省���州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王玲玲。原审被告:吴顺陆。原审原告王玲玲与原审被告吴顺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4日作出(2009)温瑞商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1月16日作出温检民行抗字(2009)299号民事抗诉书,以发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为由,对本案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此页无正文)院 长 崔盛钢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陈作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