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宁商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0-04-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王甲、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甲,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宁商初字第317号原告:马某某。委托代理人:王乙。被告:王甲。被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甲、朱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鲍明成���任审判。于2010年3月15日、同年4月1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乙、被告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2年11月15日,被告王甲因经营生意所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当时双方口头约定月息按1.5%计算,由被告王甲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为此,原告曾多次向两被告催讨未果。原告认为,两被告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判决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举证如下:1、提供���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提供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两被告于2002年11月21日离婚的事实,并且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婚姻存续期间。3、提供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王甲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被告王甲未作答辩也未举证。被告朱某某辩称:借款是在2002年11月15日,在借款期间,两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离婚是在2002年11月21日,所以该借款没有用在家庭共同生活中,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朱某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对原告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被告朱某某对原告举证的证据1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2的关联性有异议,被告朱某某认为,2002年11月15日,被告王甲向原告借款,2002年11月21日,因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而离婚,被告王甲的借款没有支付在家庭共同的生活上。对证据3的真实性有异议,借条是否被告王甲出具。本院认为,被告王甲向原告借款是在被告朱某某不知情情况下的个人行为,所借款项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中,故被告朱某某对证据2关联性的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是否被告王甲书写,两被告均未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笔迹鉴定的申请,故本院对原告举证的证据3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2年11月15日,被告王甲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未约定利息和归还期限。2002年11月21日,两被告离婚。嗣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王甲催讨未果,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甲之间的借贷关系,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应认定有效。故被告王甲应承担归还原告借款的民事责任,逾期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的基准利率计算。原告要求被告朱某某共同归还借款,本案借贷发生时两被告夫妻关系虽在法律上存续,但夫妻感情已出现危机,被告王甲借款后六天就与被告朱某某离婚。原告主张系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用于两被告夫妻共同生活上支出的事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朱某某承担共同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甲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马某某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0年1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马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王甲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王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为81×××01,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鲍明成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徐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