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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茌民一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0-04-0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茌平县肖庄乡算子李村第二生产组与李家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茌平县肖庄乡算子李村第二生产组,李家明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ˎ̥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茌民一初字第319号原告:茌平县肖庄乡算子李村第二生产组。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负责人:李玉德,该生产组组长。被告:李家明,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茌平县。委托代理人:蔡文付,茌平正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茌平县肖庄乡算子李村第二生产组(以下简称算子李二组)诉被告李家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华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算子李二组的法定代表人李玉德、被告李家明及其委托代理人蔡文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算子李二组诉称:被告于2004年承包生产组土地2亩,当时口头约定承包费每年486元、先交钱后种地。被告于2006年10月份又承包生产组土地5块,口头约定先交钱后种地(即当年末预交下年度的承包费),承包费每年3274元。被告一直种植经营该土地,至2008年时,被告尚欠承包费753元,2009年后的承包费一直未交纳,经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集体利益,请求判令被告交纳所欠承包费4219.8元。被告李家明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一、答辩人于2005年承包生产组土地2亩,承包费每年486元,答辩人已交纳2005年承包费(有单据),但生产组前答辩人的出工费、地头费未与答辩人结算。2006年10月份,答辩人又承包生产组土地5块,约定承包费每年3274元、先交钱后种地,答辩人交纳了2007年承包费且多交10元即3284元,而生产组欠答辩人地头费155.9元,答辩人尚欠2008年承包费753元,生产组欠答辩人2008年出工费、地头费565.9元。答辩人承包土地,生产组曾承诺承包费与“三水”相抵顶,按国家规定,答辩人应得小麦补贴款1560元(78元*20亩)尚未到手,答辩人尚欠的承包费如与这两笔款项相抵,生产组尚欠答辩人301元;二、生产组起诉的数额4219.8元无法律依据,生产组曾于2009年1月10日对本数额提起诉讼,一审判决认定3703.9元,后被聊城市人民法院撤销;三、原告不具备本案的主体资格,原告未召开村民会议,未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李家明于2004年承包算子李二组土地2亩,当时口头约定承包费每年486元、先交钱后种地即当年末预交下年度的承包费。李家明依约交清了2005年以前的承包费。2005年末李家明未交纳2006年的承包费,扣除李家明为算子李二组出工费及地头费款,李家明尚欠承包费192元。2006年10月份,李家明又承包算子李二组土地5块,当时口头约定先交钱后种地(即当年末预交下年度的承包费),承包费每年3274元,李家明于2006年10月交清了2007年承包费3274元,2007年12月31日交纳2008年承包费2520.3元,尚欠753.7元。2009年的承包费李家明至今未交纳。以上李家明共欠算子李二组承包费4219.8元。2009年1月份,算子李二组曾提起诉讼,本院做出(2009)茌民一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李家明支付给算子李二组承包费3703.9元,李家明提起上诉,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李家明尚欠算子李二组2009年度及以前的承包费4219.8元,但以算子李二组未召开村民会议,未履行民主议定程序为由,撤销本院判决。现算子李二组以已召开村民会议为由再次提起诉讼,要求李家明支付所欠承包费4219.8。算子李二组称已于2009年1月22日晚召开村民会议、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并且李家明也参加,商定李家明欠生产组承包费之事,大多数村民同意再次起诉,并提供茌平县肖庄乡算子李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及多数生产组村民签名或捺印的名单1份。李家明对此持有异议,但未提供出相应反驳证据。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聊民一终字第737号民事裁定书1份;2、茌平县肖庄乡算子李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有关会议记录的证明1份及算子李二组部分村民签名或捺印的名单1份。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一是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否有效,二是算子李二组组长以算子李二组名义起诉是否已履行民主议定原则,三是李家明所欠算子李二组的承包费是否应予交纳。关于焦点一,李家明分别于2004年、2006年承包算子李二组部分土地,虽未签订书面土地承包合同,但双方已履行多年,该土地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故本院依法认定双方间的土地承包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应义务。关于焦点二,算子李二组组长李玉德以算子李二组名义提起诉讼时称已于2009年1月22日晚召开村民会议、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并且李家明也参加,商定李家明欠生产组承包费之事,大多数村民同意再次起诉,并在庭审中提供茌平县肖庄乡算子李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及部分生产组村民签名或捺印的名单1份,李家明对此持有异议,称算子李二组未履行民主议定程序、不具有主体资格,但未提供出相应反驳证据。本院依法认定算子李二组已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具备主体资格和向法院起诉的条件。关于焦点三,李家明承包生产组土地时双方约定,先交钱后种地,李家明所欠算子李二组2009年以前的承包费4219.8元已经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李家明应按约定履行向生产组交纳承包费的义务,对于算子李二组要求李家明交纳所欠2009年以前的土地承包费4219.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李家明所称的生产组尚欠其地头费等费用,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依法不予一并审查,李家明可另行主张。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家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茌平县肖庄乡算子李村第二生产组2009年以前的土地承包费4219.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李家明负担(原告茌平县肖庄乡算子李村第二生产组已预交,不再退还,由被告李家明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过付给原告茌平县肖庄乡算子李村第二生产组)。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华林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谢遵星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