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一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0-04-0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马甲与被告马乙、马丙、马丁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一初字第110号原告:马甲,男,195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化工进出口公司职工。被告:马乙,女,194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省建五公司卫生科职员。被告:马丙,男,195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马丁,男,1951年出生,汉族,黄河机电有限公司动力处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甲与被告马乙、马丙、马丁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甲于2010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甲撤回起诉。审判长 谢 虹审判员 蒲 晖审判员 张甫堂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黄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