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鹿商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0-04-0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赵建国与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国,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鹿商初字第256号原告:赵建国,省温州市鹿城区莲池街道人民西路温富大厦805室。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秋涛路226号。法定代表人:沈康明,董事长。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住所地:温州市车站大道金河大厦b幢1601室。负责人:王瑞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国为与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建国以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实际支付租金为由,于2010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建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5元,减半收取727.50元,由原告赵建国负担。审 判 长 谢 峰审 判 员 王亚苗代理审判员 吴春瑜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邱天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