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一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0-04-0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一初字第373号原告:张某,女,196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双鹤医药有限公司退休职工。被告:张某某,男,195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锅炉四分厂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0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蒲晖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黄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