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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7265号

裁判日期: 2010-04-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丁月春与赵建民、傅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月春,赵建民,傅建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265号原告丁月春。被告赵建民。被告傅建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月春诉被告赵建民、傅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月春于2010年4月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月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后525元,由原告丁月春负担。审 判 长  厉茂兴审 判 员  毛 滨代理审判员  张小燕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余 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