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7265号
裁判日期: 2010-04-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丁月春与赵建民、傅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月春,赵建民,傅建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265号原告丁月春。被告赵建民。被告傅建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月春诉被告赵建民、傅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月春于2010年4月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月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后525元,由原告丁月春负担。审 判 长 厉茂兴审 判 员 毛 滨代理审判员 张小燕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余 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