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商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0-04-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永昌与姜仙牧、王利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永昌,姜仙牧,王利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638号原告:林永昌,市太平街道万昌西路212弄北山小区2幢8号。被告:姜仙牧,太平街道万昌西路212弄北山小区8幢1号。被告:王利君,市太平街道万昌西路212弄北山小区8幢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永昌与被告姜仙牧、王利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永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50元,减半收取5075元,由原告林永昌负担。审判长 奚红英审判员 陈森程审判员 金 涛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蔡敏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