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沧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0-04-0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张金柱、李玉堂抢劫、强奸、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柱,李玉堂,宋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沧刑初字第2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金柱,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河北省盐山县。2009年8月24日因涉嫌绑架被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30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王德利,黄骅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玉堂,男,1961年12月1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蒙古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山东省。2009年7月26日因涉嫌绑架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夏金树,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宋航,男,1987年5月2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沧州。2009年7月26日因涉嫌绑架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辩护人高斌,沧州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沧检刑诉(2010)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金柱、李玉堂、宋航犯抢劫罪、强奸罪、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福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金柱及其指定辩护人王德利,被告人李玉堂及其指定辩护人夏金树,被告人宋航及辩护人高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9年5月31日凌晨,被告人张金柱、李玉堂、宋航驾驶赛拉图轿车在黄骅市将“天上人间”歌厅服务员李某1、黄某强行拽上车,带至沧州市十二户李玉堂的住处关押,逼迫二被害人设法筹钱。李某1以做买卖亏损为名,让其母汇入指定的卡内5000元。在关押期间三被告人将二被害人轮奸,为了进一步勒索被害人,给二被害人拍摄了裸体照片,并以如果不拿钱将其照片在网上传播相威胁,让被害人回去后给指定的卡上再打15000元钱。二被害人于次日傍晚被放走,李某1被释放后让其母给指定的卡上打了5000元钱。2、2009年6月19日凌晨,被告人张金柱、李玉堂、宋航驾驶赛拉图轿车在黄骅市将“天上人间”歌厅服务员郭某、王某1强行拽上车,带至盐山县张金柱租房处,逼迫二被害人设法筹钱,途中抢走王某1现金800元、三星手机一部、黄金戒指一枚。被害人王某1以其家中有急事为名,让其朋友汇入指定的卡内5000元,抢劫价值共计15000元。在非法拘禁期间三被告人将郭某轮奸,张金柱将王某1强奸。3、2009年6月24日,被告人张金柱、李玉堂、宋航驾驶赛拉图轿车在黄骅市浮堤城附近,将开车经过的王某2强行拽上车,带至盐山县张金柱租房处,逼迫王某2设法筹钱。被害人王某2以其家中有急事为名,让其朋友汇入指定的卡内43万元。三被告人将钱从银行提取后,将王某2放回。为证实上述事实成立,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书证、物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金柱抢劫三起,抢劫数额45万元,数额巨大;强奸妇女四人,其中轮奸妇女三人;敲诈勒索一起,敲诈数额5000元,敲诈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四)项,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强奸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玉堂、宋航抢劫三起,抢劫数额45万元,数额巨大;轮奸妇女三人;敲诈勒索一起,敲诈数额5000元,敲诈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四)项,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强奸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金柱辨称:其行为是绑架,不是抢劫,其没有实施强奸行为。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金柱如实供述了抢劫、敲诈勒索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李玉堂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玉堂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到案后至庭审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宋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宋航在抢劫犯罪中属于从犯,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且认罪态度好,有立功表现,主观恶性不深,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09年5月31日凌晨,被告人张金柱、李玉堂、宋航驾驶赛拉图轿车在黄骅市将“天上人间”歌厅服务员李某1、黄某强行拽上车,带至沧州市十二户李玉堂的住处关押,逼迫二被害人设法筹钱。李某1以做买卖亏损为名,让其母汇入指定的卡内5000元。在关押期间,三被告人将二被害人轮奸。为了进一步勒索被害人,三被告人给被害人拍摄了裸体照片,并以将照片在网上传播相要挟,让被害人回去后给指定的卡上再打15000元钱并不能报警。二被害人于次日傍晚被放走,李某1被释放后让其母给指定的卡上打了5000元钱。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被告人宋航供述:2009年5月份的一天,其继母的弟弟张金柱到其家让其跟着他一起干,替别人要帐,挣分红的事,其同意了。当天其和张金柱去他家住了,在张金柱家里认识了李玉堂。其和李玉堂跟张金柱住在一起,张金柱开有一辆黑色的东风锐达起亚车,是从盐山租来的,三人每天开车到处转,开始说是去要帐,后来有一天张金柱和李玉堂对其说要干一个大活,挣点钱出去做买卖,他俩说要绑架人弄钱,其同意和他俩一块干了。到5月底的一天,三人开着黑色锐达起亚车到黄骅市寻找绑架目标,在黄骅市华悦凯旋酒店前面的天上人间歌厅出来两个小姐,两个小姐坐出租车走,三人开车跟着,跟到永和豆浆饭店,三人在外边等,等她们出来后,又开车跟着这两个人到了黄骅一条街,三个下决心绑这两个女的,其和李玉堂用事先准备好的面罩蒙住脸,然后,拿了一把水果刀,其和李玉堂下车将两个女的用刀逼住,逼着她们上了车,她们说别伤她们要什么都行,其和李玉堂用胶带将她们的眼睛、嘴都粘上了,然后将车开到一个偏僻处,从她们包里翻出一、二百元钱,后又开车到了沧州市卫校西边李玉堂租住的房子里,此时已是夜间2点多钟,三人让这两个女的联系到钱,就放她们回去,她们就打电话联系钱,这期间三个人轮奸了这俩女的。到了第二天下午,其中一个四川女的联系了5000元,张金柱到银行取了出来,最后见实在弄不到钱了,就让四川女的回去后,再往卡上打5000元,让另一个女的往卡上打10000元,并威胁她们不准报警,她俩都同意,到了晚上把她俩拉到沧州市收费站附近放了。过了几天四川女的银行卡上又有了5000元,三人把钱取了出来,这次其弄到10000元。其分了500元,其余的由张金柱保管,后租车吃饭都花了。放两个小姐走的时候张金柱威胁两个小姐,给她俩拍了裸照,告诉她们不许报警,回去每人准备够10000元钱,打到卡上。绑架时三人都蒙着面了。2、张金柱的供述:2009年5月份,其租了一辆车没事可干,找到老乡李玉堂商量一块挣点钱,其提出绑架人要钱,李玉堂也同意干。俩人商量好了后,其又叫外甥宋航加入一块干,宋航也同意。其提议到黄骅去绑架天上人间歌厅的小姐,他们都同意了。开始准备了一些工具,有胶带、口罩、又用衣服袖子做了几个头套。5月底的一天,三人个开着其租来的车去了黄骅,当天晚上在黄骅天上人间歌厅外面跟踪了两个下夜班的小姐,她们去一饭店吃饭了,等她们吃完饭,三人又跟到小路口附近将两个小姐绑架了。其负责开车,宋航、李玉堂负责在后面控制俩小姐,将她们带到李玉堂租住的房里,吓唬她们让她们向家里或朋友要钱,第二天上午三人继续吓唬她们联系钱,这期间宋航和李玉堂和这两个小姐发生性关系。这两个小姐当中的一个联系到5000元打到银行卡上,其将钱取出,其怕时间长了出事,给两个小姐拍了裸体照,然后威胁她们不准报警,报警就将照片公布了,让她们回去后,每人准备够10000元就没事了。其把两个小姐的电话记了下来,然后把小姐放了。过了几天,已交过5000元的小姐又打到卡上5000元,这次一共弄到了10000元。3、李玉堂2009年7月26日的供述:第一次绑架是2009年5月份,张金柱对他说:黄骅有个天上人间歌厅,里面的小姐全有钱,咱俩绑个小姐挣点钱。其同意了。张金柱又去找的宋航,宋航也同意了,张金柱开一辆黑色轿车,三个人从黄骅绑架了两个天上人间歌厅的小姐,将这两个小姐绑到沧州十二户其租住的房子里关押,三人跟她们每人要10000元,东北小姐说刚干没钱,天亮后四川小姐与她爸妈联系的,说做生意用钱,她爸妈答应给钱,次日上午张金柱出去下午回来说在银行取出四川小姐打来的钱,另外还从俩小姐的包里翻出500元,三人见小姐实在没钱了,就把小姐拉到沧州北环与西环交叉口放了,给了她俩200元钱。张金柱给了其和宋航每人500元。张金柱用捡来的身份证办的银行卡,张金柱办完银行卡后,把身份证给他了,后来被扣押了。其伙同张金柱、宋航先后在黄骅绑架了三次,第一次其和两个女的发生了性关系,宋航和张金柱也和这两个女的发生性关系,得了10000元;第二次其和其中一个小姐发生性关系,张金柱和两个小姐发生性关系,得到15000元;最后一次绑架一个饭店的女老板,得了43万元。绑架女老板后其和宋航每人分了13万元,后来张金柱说凑钱买车又要回去3万元,剩下10万元交给其媳妇了。4、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2009年5月31日凌晨,其和黄某从黄骅天上人间歌厅下班后到永和豆浆去吃饭,凌晨两点多钟吃完饭,步行奔青利招待所去休息,在路过一医院时,被三个戴头套的男人绑架了,他们用胶带缠上她们的眼睛和嘴,将她们拽上一辆轿车,走了很长时间,到了一个地方,把她们弄到屋里一个沙发上,后半夜先后有两个男的强奸了她,当天下午一个年轻的又强奸了她,他们让她俩和家里、朋友联系要钱,其给其妈妈打电话说:在黄骅和朋友开店亏了,需要10000元。其妈给打了5000元,打到了黄某的卡上,他们见她俩实在弄不来钱了,让她俩脱光衣服,给她俩拍了裸体照,让她俩回去后在下午6点前给他们往卡上打钱,每人凑够10000元,不准报案,否则就将照片公开,她俩答应了。天黑后他们开车将她俩扔在沧州一条公路上,给了她俩200元让打车回黄骅,他们将她俩的手机卡、电池都拿走后,把手机给了她俩,她俩回到黄骅后也没报案,其又联系其妈妈给他们汇了5000元。被绑架期间,黄某也被强奸了,是她自己说的。另外其还被抢走现金300元及钥匙一串。5、孙某的证言证实:一个叫黄某的女孩住在我们青利招待所4号房间,她在天上人间当服务员,2009年5月底的一天突然不回来了,房间给她留了些日子,还欠了260元房费。6、辨认笔录及其照片:李玉堂、宋航对绑架、关押人质现场辨认无误。二、2009年6月19日凌晨,被告人张金柱、李玉堂、宋航驾驶赛拉图轿车在黄骅市将“天上人间”歌厅服务员郭某、王某1强行拽上车,带往盐山县张金柱租房处,途中抢走王某1现金800元、三星手机一部、黄金戒指一枚。后在租房处逼迫二被害人设法筹钱,被害人王某1以其家中有急事为名,让其朋友汇入指定的卡内5000元,卡内现金共14400元被张金柱取出,此起抢劫合计15200元。在非法拘禁期间,三被告人将郭某轮奸,张金柱将王某1强奸。并给被害人拍摄了裸体照片要挟被害人不能报警。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张金柱的供述:第一次绑架成功后,三人决定到盐山租一处房子再绑架小姐,三人从盐山县城一个中介那租了一处四间带院的平房。一天晚上三人又到黄骅跟踪绑架了两个小姐,在一小区里一处楼口,将这两个小姐带到盐山的租房处,又和上次一样,威胁她们让她们联系交钱,李玉堂、宋航又和这两个小姐发生性关系,最后从其中一个小姐银行卡得到14000多元,钱是其去银行取的,另一个小姐没钱,最后给两个小姐拍了裸体照,威胁她们不准报警,然后将她们放了。2、宋航2009年7月26日的供述:第一次绑架成功过了半个月左右的一天,张金柱开着那辆车三人又到了黄骅,准备再去天上人间弄两个小姐。大约晚上一点左右,在小姐住处楼下,蒙面将俩小姐绑架到车上,来到事先在盐山准备的租住房内,从两个女的身上搜出二三百元,然后,让她们联系人拿钱,当天晚上只蒙了她们的眼睛、粘上嘴,到了第二天上午,三个人轮奸了其中一个女的,到了下午拿了其中一个女的银行卡,由张金柱去银行取钱,取了10000多元钱,另外一个女的没有卡,也联系不到钱,到了晚上将这两个女的拉到沧州放到北收费站附近,这次得了10000多元钱,其分了1000元,其余的钱由张金柱、李玉堂保管,在一起花了。张金柱在抢劫中戴过卷着的假发。3、李玉堂2009年7月26日供述:第一次绑架成功后过了几天,由张金柱开车到黄骅绑架了两个天上人间歌厅的小姐,把她们绑架到事先在盐山准备的租来的房间内,东西屋一屋一个,用铁丝绑上小姐的手,说她们得罪人了,客人要她俩每人一条腿,要想保住腿每人拿二万元,小姐同意出钱。三人让她们打电话要钱,其和西屋年纪大的发生性关系,张金柱与东屋年纪小的发生性关系,天亮后,年纪大的给她对象打电话要钱,她对象不给,年纪小的给她家人打的,对方答应给5000元,年纪小的包里有一张储蓄卡,三人让往她自己的卡上打钱,快到中午时,宋航又和西屋年纪大的发生性关系,下午张金柱从卡上取出10000多元钱,怕小姐回去报警,张金柱用相机给两个小姐拍了裸体照片,告诉她们如果报警就传到网上去,小姐说不报警,到了晚上十一点多三人把她俩送到沧州北环放了。这次共得了15000多元,张金柱给了其和宋航每人1000元。这两次绑架的这几个小姐,张金柱都强奸她们了。三个人没有卷发的,张金柱在绑架时戴过卷着的假发。照裸体照的相机是张金柱的,是宋航照的,相机储存卡张金柱弄丢了。4、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2009年6月19日凌晨,其和郭某从黄骅天上人间歌厅下班打的到广信颐园六号楼前,刚上楼时被三个男的持刀绑架到一辆车上,给她们戴上头套,将她们拉到一平房里,以她们得罪人客人为由,说客人出20万元要买她们每人一条腿,让她们每人拿5万元,让她们联系筹钱,其给朋友发短信、打电话说家中有急事需要5万元,其朋友答应给5000元,其让打到其的卡上,后来他们把钱取出来后,让其回去后往卡上汇1万元,让郭某汇2万元,还让她俩给他们提供有钱小姐的信息,她俩答应了,他们把她俩拉到沧州高速路北口放了。其卡号是62×××11,其被抢走现金800多元,卡上有14490多元,一部608滑盖手机,一个黄金戒指。绑架她俩的人是三个人,一个高鼻梁,一个穿红体恤衫,一个卷头发、胖乎乎的并负责开车。被绑架期间,其被一个胖乎乎的、卷发男子强奸了。听郭某说她被三个男子强奸了。5、郭某的陈述证实:在被绑架期间,曾以其母亲有病为由,向朋友红某要钱,红某以为其骗他没给打钱,在被关押期间被三个男子先后强奸了,穿红体恤的男子先强奸的,高鼻梁男的在天快亮时强奸了她,中午卷头发的男子强奸了她。在放她俩之前用数码相机给她俩拍了裸体照,不让报警。其余同王某1的陈述一致。6、证人张某1(又名红某)的证言证实:郭某向其借钱的情况与郭某所陈述的一致。7、受理案件登记表证实:2009年6月20日王某1报案,称其和郭某在6月19日凌晨下班回广信颐园六号楼租房处时,被三名男子持刀绑架至一平房内勒索财物,王某1被一名男子强奸,郭某被三名男子轮奸,王某1被勒索14000多元现金,还有黄金戒指等,后王某1、郭某被放回。8、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其照片证实:调取郭某蓝色口罩一个。9、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清单和对帐单证实:王某1的金穗卡(卡号62×××11),2009年6月19日存入5000元,支取14400元。10、辨认笔录及其辨认时照片:李玉堂、宋航、张金柱对绑架、关押人质现场辨认无误。李玉堂对作案时用来蒙郭某眼睛的蓝色口罩辨认无误。三、2009年6月24日,被告人张金柱、李玉堂、宋航驾驶赛拉图轿车在黄骅市浮堤城附近,将开车经过的王某2强行拽上车,带至盐山县张金柱租房处,逼迫王某2设法筹钱。被害人王某2以其家中有急事为名,让其朋友汇入指定的卡内43万元。三被告人将钱从银行提取后,将王某2放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张金柱的供述:第三次三人从黄骅绑架了一个开饭店的女老板,其以前在这个饭店吃过饭,听说开饭店的是个女的,家里有钱离婚了,当时其看见女老板自己开车出去,也知道她开什么车,其和宋航、李玉堂商量绑架这个女老板。2009年6月的一天,三人先从饭店对面找了一个旅馆开了房间,从房间里盯着对面这个饭店,当这个女老板开一辆白色的车出来后,三个人开车在后面跟着,跟到黄骅城北一处空地,那儿有一些大土台子,好像是旧城墙的土堆,三人在那儿藏着,等这个女的从里面回来,三人事先在路上放了砖头,等这个女的出来下车搬砖头时,三人把她弄到车上。其自己开的车事先藏到远处了。三将她蒙住头,拉到盐山租房处,然后,将这个女的车放到黄骅一个小区里,和以前一样让这个女的联系钱。第二天这个女的打电话联系到43万元现金打到了她自己的银行卡上,其和宋航到沧州农行取款,李玉堂看着那个女的,因取款数额太大,二人分别从沧州的各农行取的,其开车,宋航取钱,取款之前从这个女人身上弄到她和她儿子的身份证,将43万元取出后,回到盐山将这个女的拉到沧州放了。三人将钱分了一部分,买了一辆车花了12万元,之后三人跑到山东邹城了。后来李玉堂、宋航被抓,其跑了。2、宋航的供述:第二次成功后,又过了几天,其和张金柱、李玉堂又开车到黄骅准备绑架人,张金柱提供了一个线索,说有一个女老板,自己开了一个清真饭店,有一个儿子、一个女儿,与对象离婚了,开一辆白色本田很有钱。三人商量好了就绑这个人,下午三人到了那个饭店的对面旅馆开了个房间,盯着那个女的出来。到了5点来钟,看见那个女老板开车从饭店出来,三人开车跟着,到了城北一个养鸡场,那个女的进了养鸡场,三人商量由其在土堆上放哨,等那个女的出来,看清是几个人,然后给张金柱打电话,再由他俩用路边的石头将车拦住,趁她停车时就弄她。商量好了后,张金柱把开来的车藏到附近,等了一个多小时天傍黑时,那个女的一个人开车出来了,其给张金柱打电话,张金柱和李玉堂放了石头块,然后,藏到旁边的草坑里,这个女的下车搬石头时,张金柱和李玉堂就动手将那个女的弄上她的车,其也赶紧上车,其用胶带把这个女的眼睛和嘴粘上,然后,其和李玉堂在后边押着,张金柱开车绕道到了盐山县城租住房子里,张金柱又开车到黄骅换回自己开的车,第二天上午张金柱回来了,开始让这个女的联系钱。开始让她交80万元,她说没那么多,但说尽量满足,她用自己的手机给她的饭店联系,又给她哥哥联系,她哥哥答应给打43万元,打完电话,张金柱用这个女的手机发短信把这个女的一张农行卡号告诉了对方那个准备打钱的人,然后,要了那个女的银行卡密码,其记得好像是868686。到了中午十一点左右,这个女的手机收到了钱已到的短信,张金柱让李玉堂在盐山租住房处看着这个女的,然后,带着这个女的身份证二人到沧州银行取钱,分几处去的,一处取十万,取完43万元钱后,已是下午两点多了,二人开车到了盐山张金柱的家里,先把钱放到张金柱家里,然后回到了租房处,把那个女的拉到沧州南环,把手机、车钥匙给她,还给了200元让她打车回家。三人去了张金柱家,给了他媳妇8万元,并告诉这钱是替人要帐分得的,然后将剩下的钱带到沧州分了,每人平分了13万元,张金柱说剩下的4万元留着将来一起做买卖用。过了两天张金柱说要买车,他们俩让其拿6万元,他们俩个每人拿3万元,共12万元,准备买辆面包车。其把剩下的钱放在了家里,买完车后,三个人想到山东邹城开歌厅,在那儿住了没几天正在考察时被抓了。3、李玉堂的供述:第二次绑架成功后,张金柱说黄骅有个饭店女老板离婚了,男的留下不少钱,要是绑了能要百八十万。张金柱说认识女老板的家和她开的车。一天下午,三人先去了黄骅女老板的别墅,没有见到她的车,后又去了她的饭店也没见到她的车,三人在她饭店的对面宾馆开了个房间,在房间里看着饭店,其在房间睡觉了。下午三四点钟车出来了,张金柱和宋航就去看,过了半个小时他俩回来了,说老板的车去地里了,去那里绑她,张金柱开车拉着他们到了一个养鸡场,里面停着一辆银白色的车,张金柱说这就是女老板的车,一会儿准出来。后在路上放上砖头,等车经过女老板下车搬砖时,其和张金柱就把女老板抬上车,三人拉着她到了盐山租房处,跟女老板说:我们有个大哥有人命案花钱能捞出来,要80万元。她说她手里没钱,需找她哥说。因为当时天已黑就没让她打电话,第二天上午女老板用她自己的手机给她哥打电话,说急用钱,她哥说给45万元,并把她自己的卡号告诉她哥,到了中午她哥说钱打过来了,张金柱和宋航拿着卡去取钱了,天黑后,张金柱和宋航把打在卡上的43万元取回来了,三人把女老板拉到沧州扔到路边了。其和宋航分了13万元,张金柱分了17万元,后来张金柱说要买车,又从其和宋航手里每人分别要回3万元,其把10万元以其媳妇的名义存起来了,存在沧州市二医院农行了,密码198574,存折在其媳妇那里。这几次绑架所用的黑色轿车是张金柱开来的,蒙面头套是用衬衣剪成的,上面挖了两个洞,口罩是张金柱买的,绿色的一次性口罩,刀子是买的。4、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2009年6月24日其开车从宾馆去养鸡场看康某,回来时在205国道大约100米处被三个蒙面的绑架了,被弄到车上,一个人开车,两个人把其摁在后面,把其的双眼用胶带粘上,车开了一段时间,其说给其老娘打个电话,实际是给其大姐王某4兰打的,其说出两天门,让娘在她那里多住两天。车跑了很长时间,三人也不让其说话,到了一平房内,其问:你们想干什么,想要多少钱?他们说要100万元,其说拿不出那么多,他们说最少50万元。其说想法联系,他们让明天联系。到了第二天他们三个人又把其带到另外一辆车上还是蒙住脸,让其打电话联系钱,其用手机给王某3打电话,让她准备手底下所有钱打到卡上,又给王某5打电话要钱,说有急用,向他借50万元,王某5同意了。一个人用其的手机给王某5发了其的银行卡号,其银行密码是686868。他们一直开车转,后来其听他们说钱过来了,他们就把其送回住的地方,留下一个人看着,另外两个人拿走了其身份证去取钱了。他们说收到43万元,剩下的7万元回头再打给他们,他们就蒙住其的眼睛,开车拉到沧州,给了200元让其打的回家,还告诉其的车在黄骅供销公寓。还抢走了其700多元现金,儿子、女儿的身份证和两部小灵通。5、证人王某32009年6月25日的证言:其来报案,其怀疑西域宾馆的王某2经理被人绑架了。王某2昨天下午到养鸡场看康某,今天上午也没见到她,上午九点多王某2给其来电话说她有事,让其把今天的收入拢一下,把钱打到她的卡上,说完就把电话挂了。这就引起了其的怀疑,其问了宾馆的其他服务生,他们都说王某2一宿没回来,其给王某2手机打电话,两个手机都关机,其怀疑她被人绑架了,其和王某2的前夫张某2说了,他也很着急,派人到银行查了一下王某2的银行卡,发现今天上午有40万元被分多次取走,确定王某2出事了,就来报案了。王某2今年46岁,开一辆银灰色本田车,车牌照冀J×××××。她的手机号分别是:131××××3668和5992968。6、张某2的证言:证实的情况与王某3所证实的情况一致。7、王某5的证言:2009年6月25日上午其妹王某2曾打电话向其借款50万元有急用,并以短信的形式告诉了王某2的一个银行卡号,通过银行转帐将43万元转到了指定的农行这个卡上,到了中午收到了王某2款已收到的短信,王某2的卡号是62×××15。其常用的手机号是:135××××2999和135××××2666,王某2的手机号:131××××3668。8、王某4兰的证言:2009年6月24日晚上其妹王某2打电话,说她有事要出几天门,让其母在其处多住几天,6月25日下午,家里和宾馆的人都在找她,听说她可能被绑架了。到了晚上11点多,王某2回到家,说被人绑架了,交了43万元才被放回。其手机号是134××××5828。9、张某3的证言:2009年6月25日晚上9时多,在307国道沧星加油站南有位女的打车到黄骅,她说在黄骅羊三木村回黄骅城区的路上被人抢劫了。10、祝某(张金柱的妻子)2009年7月27日的证言:大约在一个月之前的一天下午,张金柱带着他的一个朋友来到家里,带来一个提包,他让其把提包放起来,提包里有很多钱,张金柱告诉其是做生意别人欠他的钱,要帐要来的,到了天黑后就走了,到了晚上10点多,张金柱和他的朋友还有一个小伙子又回来了,把钱要了过去,他给了其8万元,其余的都拿走了。后来张金柱给其打电话让其给他往卡上打钱,先后打了三次,共打了15000元,其从中拿出5000元交了房子贷款,还剩下6万元,钱已被扣押。11、张金环(宋航的继母)的证言:宋航给了其13万元,后他又拿走2000元,其将剩余的12.8万元存到沧州融信农村商业银行,张金柱给了其4.5万元,让其给存到一个卡上,卡号忘了,过了几天宋航又要走了6万元说去买车,其把剩下的钱其中5万元存到建行,后来曾看到张金柱开过一辆银灰色三排座面包车,听说花了12万元买的。12、樊某的证言:2009年6月下旬李玉堂拿回来13万元现金,说是替别人要帐分的红,其在二医院对过的农行存了10万元一个定期存折,一个3万元的活期存折,过了几天李玉堂又拿走了3万元,7月初张金柱开一辆面包车把其和李玉堂送到邹城,说要开个歌舞厅。13、魏某的证言:2009年6月28日左右,张金柱、宋航、老李开着一辆黑色起亚来过邹城,想在邹城开个歌厅,是其给联系的张某4,他们给了其10000元,其中9000元给了张某4作为租金,剩下的1000元给其作为联系歌厅的经费,他们又去河南找张金柱的女友娜娜了,让她在河南老家找小姐,过了几天张金柱开一辆银灰色面包车来邹城,张金柱说面包车是他买的,车牌号是冀J×××××。张金柱给其的10000元钱,说是要帐要来的。14、张某4的证言:2009年6月一天,通过魏某介绍将凤凰城音乐茶座租给两个不认识的人,给了9000租金。15、现场勘查笔录:第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位于浮堤城处,即205国道西一东西土路上,距205国道100米处,现场提取砖头8块。拍摄照片8张。第二现场黄骅市供销公寓王某2所驾驶车辆。车右侧前后门把手上提取指纹一枚,车内提取胶带两团(上有大量毛发)。拍摄照片12张。16、案发时王某2手机(131××××3668)通话记录证实:2009年6月24日其被绑架后,曾与王正兰、王云清、西域宾馆财务室通话的事实。17、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清单及农行存款回单证实:2009年6月25日王某5通过转帐存入王某2卡内43万元,卡号是62×××15。18、调取证据通知书、王某2农行卡取款记录证实:王某2农行卡2009年6月25日共提取现金43万元。调取、扣押取款复印件一张,监控视频资料一段。19、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清单及银行凭证证实:2009年7月23日祝某存入张金柱银行卡5000元。20、黄骅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黄骅市公安局刑警二中队扣押祝某现金6万元。黄骅市公安局刑警二中队扣押张金环现金6.8万元。扣押张某4现金9000元。扣押魏某现金1000元,大显518手机1部。发还魏某大显518手机1部。扣押樊某女士坤表一块,项链一条,十万元农行定期存单一张,樊某身份证一张。发还樊某女士坤表一块,项链一条,樊某身份证一张。扣押李玉堂随身携带他人身份证四张,分别为张某5、张某6、张某7、李某2志;汽车一部(车牌照冀J×××××)、车钥匙一把。发还王某2现金238000元,身份证2张(张某6、张某7),汽车一辆,车牌号冀J×××××。21、辨认笔录及其照片:张金柱、李玉堂、宋航对绑架王某2的地点及扣押的身份证辨认无误。22、黄骅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2009年6月25日的四张银行卡取款凭条右下角处的王某2、张某6签名是宋航书写。综合证据:1、蔡某的证言:其在盐山西环开了个“吉利租赁”向外出租汽车,2009年2月28日张金柱将一辆黑色的赛拉图轿车、牌照为冀J×××××轿车租走了,7月1日归还的,月租金5500元,最后交款时让了1000元。2、王某6全的证言:2009年6月14日通过理发的一个妇女介绍,将盐山烈士陵园西侧的一独院四间正房租给了三个男的,月租金400元。其中两个是东北口音。3、郑某的证言:王某6全家的房子是通过她租给了三个男子,她开理发店又兼着搞中介,向外出租房屋。4、调取证据通知、其扣押清单及盐山县吉利汽车租赁合同证实:张金柱于2009年2月28日至7月1日在租赁公司租过一辆赛拉图轿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现场位于盐山县县城烈士陵园西侧50米处的王某6全家。现场提取胶带纸上指纹一枚,胶带纸一个,避孕套一个,避孕套外包装一个。6、手印鉴定书及其指纹照片:2009年6月19日、24日绑架案现场提取的指纹为李玉堂所留。7、户籍证明:张金柱出生1979年12月29日,宋航出生1987年5月22日,李玉堂出生1961年12月1日,王某1出生1991年3月23日,郭某出生1986年10月9日,李某1出生1990年12月25日。上述事实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金柱、李玉堂、宋航于2009年5月31日凌晨将黄骅市“天上人间”歌厅服务员李某1、黄蕾拘禁到沧州市李玉堂的住处,迫使李某1以做买卖亏损为名,让其母汇入指定的卡内5000元。在关押期间三被告人将二被害人轮奸,给二被害人拍摄了裸体照片。并以将照片在网上传播相要挟,让被害人回去后给指定的卡上再打15000元钱并不能报警。李某1被释放后让其母给指定的卡上打了5000元钱。被告人张金柱、李玉堂、宋航于2009年6月19日凌晨将黄骅市“天上人间”歌厅服务员郭玲雨、王某1拘禁至盐山县张金柱租房处,去租房处途中抢走王某1现金800元、三星手机一部、黄金戒指一枚。迫使被害人王某1以其家中有急事为名,让其朋友汇入指定的卡内5000元,卡内现金共14400元被张金柱取出,抢劫数额共计15200元。在关押期间三被告人将郭某轮奸,张金柱将王某1强奸,并给被害人拍摄了裸体照片要挟被害人不能报警。被告人张金柱、李玉堂、宋航于2009年6月24日在黄骅市浮堤城附近,将开车经过的王某2拘禁至盐山县张金柱租房处,迫使被害人王某2以其家中有急事为名,让其朋友汇入指定的卡内43万元。被告人将钱从银行提取后,将王某2放回。被告人张金柱、李玉堂、宋航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共同预谋,采取将被害人非法拘禁到事先准备好的地点的手段,迫使被害人设法筹钱,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抢劫作案三起,抢劫数额450000余元,数额巨大。在抢劫过程中,三被告人在被害人不能反抗也不敢反抗的情况下,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中三被告人轮奸妇女三人,被告人张金柱强奸妇女一人,并以将被害人裸体照片在网上传播相要挟,迫使被害人释放后给指定的卡上打了5000元钱,敲诈勒索作案一起,敲诈数额5000元,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金柱、李玉堂、宋航犯抢劫罪、强奸罪、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金柱、李玉堂、宋航经预谋结伙作案共同犯罪,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被告人李玉堂、宋航参与了与张金柱的犯罪预谋,并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均不构成从犯。被告人张金柱辨称,其行为是绑架,不是抢劫,其没有实施强奸行为;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金柱如实供述了抢劫、敲诈勒索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经查,被告人张金柱、李玉堂、宋航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共同预谋,采取将被害人非法拘禁到事先准备好的地点的手段,迫使被害人设法筹钱,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共犯,其共同行为不符合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或控制他人的绑架犯罪的行为特征。被告人李玉堂、宋航的供述和被害人的陈述能够证明被告人张金柱轮奸妇女三人,强奸妇女一人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金柱拒不供述强奸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恶劣,不影响对其定罪。故被告人张金柱的辨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李玉堂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玉堂到案后至庭审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宋航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宋航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其认罪态度好,有立功表现。经查,被告人张金柱、李玉堂、宋航在非法拘禁被害人期间给被害人拍了裸体照,并以将照片在网上传播相要挟,让被害人回去后给指定的卡上再打15000元钱并不能报警,迫使被害人释放后给指定的卡上打了5000元,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被告人宋航如实供述张金柱可能藏匿的地点,属于应当如实供述同案犯基本情况的范畴,不属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立功表现。虽然被告人宋航积极参与了抢劫、强奸暴力共同犯罪,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但到案后至庭审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宋航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宋航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四)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金柱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万元。二、被告人李玉堂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万元。三、被告人宋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26日起至2029年7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张 健审判员 冉庆周审判员 郑国华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孟姝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