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商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0-04-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甲与中国建筑××工××局××司、工程兵工程学院××工程爆破技术服务部等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甲;中国建筑××工××局××司;工程兵工程学院××工程爆破技术服务部;宁波市××区云海土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403号原告:王甲。委托代理人:郑某。被告:中国建筑××工××局××司。××××号。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被告:工程兵工程学院××工程爆破技术服务部。住所地:白下区××××号。法定代表人:王乙。被告:宁波市××区云海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仑××室。法定代表人:闻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与被告中国建筑××工××局××司、工程兵工程学院××工程爆破技术服务部、宁波市××区云海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甲于2010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甲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工××局××司、工程兵工程学院××工程爆破技术服务部的起诉。审 判 员 袁士增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张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