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瓯梧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0-04-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郑某与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瓯梧民初字第24号原告:郑某。委托代理人:何某。被告:诸某。原告郑某为与被告诸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国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某,被告诸某均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起诉称:1995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诸葛某,现就读仙岩中学。××××年××月××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整天游手好闲、嗜赌、夜不归宿等不良习惯逐渐暴露,并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3年双方某某争吵后,原告外出打工,双方开始分居至今已长达7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希望,故原告起诉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诸葛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举证期限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1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被告及子女的户籍信息各1份,证明被告及子女的身份情况;3.婚姻登记材料1份,证明原被告婚姻情况。被告诸某答辩称:答辩人并没有夜不归宿,只是有时打扑克,回来迟了。十来年,没事情就去打扑克,但赌注很小。平时也有赚钱补贴家用,买衣服给原告,也有到原告父母家探亲。原告平某某回来,双方没有分居这么长时间。双方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子女由答辩人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到子女大学毕业。被告向本院提供户口本1份,证明诸葛某的身份情况。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均没有异议。经审查,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本院均予以采用。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5年10月份左右,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双方认识后一二个月,按农村习俗举办订婚、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诸葛某,现随被告生活,就读于瓯海区仙岩镇第一中学。××××年××月××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告有参与赌博的不良习惯。2003年下半年,双方某某争吵后,开始分居至今。庭审中,原告同意儿子诸葛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认识仅一二个月后就仓促结婚,双方婚前缺少了解,感情基础较差。婚后,被告经常参与赌博,虽然被告称赌资较少,但其行为足以影响家庭的正常生活,亦影响夫妻感情的建立。2003年,原被告因发生争执,双方开始分居,至今已满二年。期间,双方缺少沟通,也没有尽到夫妻间的义务,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子女抚养问题,被告主张离婚后由其抚养儿子诸葛某,原告亦表示同意,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子女抚养费问题,原告主张每月承担子女抚养费300元。本院认为,根据本地实际生活水平,原告主张承担的费用过低,应予调整,原告每月承担子女抚养费400元,直至诸葛某年满18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郑某与被告诸某离婚;二、原告郑某与被告诸某所生的儿子诸葛某由被告诸某抚养教育,原告郑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子女抚养费22800元;三、驳回原告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国平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晓明附告: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及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一、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二、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1.上诉人应按一审案件受理费标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在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通过农业银行电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帐号:31×××51。2.当事人一般应自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领取裁判文书生效通知书。3.需要退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15日内来院办理诉讼费用退费手续。4.当事人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二年内(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执行。5.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