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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蓝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0-04-0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姜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蓝民初字第317号原告姜某,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魏某某,女,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二○一○年四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姜某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刘席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胡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