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建商初字第0180号
裁判日期: 2010-04-0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凌海东与吴贵兵、被告陈娟居间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海东,吴贵兵,陈娟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商初字第0180号原告凌海东。被告吴贵兵。被告陈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海东与被告吴贵兵、被告陈娟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凌海东于2010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涨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海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7元,减半收取193.5元,由原告凌海东负担。审判员 王磊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