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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建商初字第0180号

裁判日期: 2010-04-0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凌海东与吴贵兵、被告陈娟居间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海东,吴贵兵,陈娟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商初字第0180号原告凌海东。被告吴贵兵。被告陈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海东与被告吴贵兵、被告陈娟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凌海东于2010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涨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海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7元,减半收取193.5元,由原告凌海东负担。审判员  王磊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