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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长煤商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0-04-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长兴××涂料有限公司与浙江省××链条材料厂、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涂料有限公司,浙江省××链条材料厂,王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湖长煤商初字第75号原告长兴××涂料有限公司。园区。法定代表人佘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吴某。被告浙江省××链条材料厂。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长兴××涂料有限公司。被告浙江省××链条材料厂。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姒国俊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长兴××厂、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无××公司诉称,2009年2月20日,被告长兴××厂因购买原材料缺少资金,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行贷款,由原告和长兴县耀龙建陶有限公司共同为其提供担保,为保证债权实现,被告王某某以个人名义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后因两被告无力偿还,由原告为其归还担保款459431元。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代为支付的担保款共计459431元;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联贷联保融资额度合同》一份,证明被告长兴××厂向中国建设银行长兴支行借款140万元,原告为其担保的事实;2、现金交款单三份、进账单一份,证明原告于2010年1月27日、1月29日和2月1日分别代长兴××厂归还借款100000元,以及2010年2月4日代其归还借款159431元,共计459431元,已履行担保义务的事实;3、《保证合同》一份,证明被告王某某承诺为长兴××厂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长兴××厂、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三组证据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到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09年2月20日,原告无××公司、被告长兴××厂和案外人长兴县耀龙建陶有限公司以借款人身份与贷款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行签订《联贷联保融资额度合同》一份,约定贷款人在一定条件下分别向三方借款人提供融资本金余额的限额(贷款),同时,任某某借款人均对其他各方借款人在合同项下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中被告长兴××厂被授予的借款额度为140万元。为保证债权实现,被告王某某于同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一份,承诺为上述《联贷联保融资额度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后因两被告无力偿还,原告无××公司于2010年1月27日、1月29日和2月1日分别代长兴××厂归还借款100000元,2010年2月4日又代其归还借款159431元,合计459431元。后原告向两被告追偿未果,致纠纷成讼。本院认为,原告无××公司、被告长兴××厂和案外人长兴县耀龙建陶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行签订的《联贷联保融资额度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联贷联保融资额度合同》明确约定三借款人中“任某某借款人均对其他各方借款人在合同项下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在长兴××厂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其借款的情况下,贷款人有权向其余借款人主张权利。而原告无××公司在代被告长兴××厂偿还借款后,依照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有权向债务人长兴××厂追偿。被告王某某在《保证合同》上签字,承诺为上述《联贷联保融资额度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在长兴××厂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应承担担保还款责任。原告无××公司要求两被告归还其代为支付的担保款459431元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省××链条材料厂、王某某共同返还原告长兴××涂料有限公司代为支付的借款人民币45943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191元,减半收取4095.50元,财产保全费2870元,合计6965.5元,由被告浙江省××链条材料厂、王某某共同承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径直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姒国俊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钱秋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