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莲民一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0-04-0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岳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623号原告岳某。被告陈某某。本院于2010年2月9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岳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岳某于2010年4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150元。审判员 寇永利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 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