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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商终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0-04-06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李周英与李菊美、傅耀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周英,李菊美,傅耀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字第2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周英。委托代理人:贺海港。委托代理人:蔡世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菊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傅耀章。上诉人李周英为与被上诉人李菊美、傅耀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9)绍越商初字第2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周英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周英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周英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上诉人李周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娄岳虎审 判 员  董 伟审 判 员  黄叶青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