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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周商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0-04-0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王建夫与王永远、钱国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夫,王永远,钱国基,冯天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周商初字第162号原告:王建夫,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钱宏伟,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远,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钱国基,男,195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冯天长,男,195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夫诉被告王永远、钱国基、冯天长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419元,本院依法收取3210元,由原告王建夫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俞朝辉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代书 记员  熊科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