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镇经民初字第0336号
裁判日期: 2010-04-06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尹容康与殷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荣康,殷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镇经民初字第0336号原告尹荣康,男,汉族,1971年3月19日生。被告殷健,男,汉族,1980年9月19日生。原告尹荣康与被告殷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荣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荣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殷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分别于2004年3月12日、2005年1月17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3000元,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还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3000元。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分别于2004年3月12日和2005年1月17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3000元,合计13000元,并分别出具借条一份。后被告未还款。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借款13000元,有借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当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殷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尹荣康1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元,由被告殷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荣兴二0一〇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 勋(附上诉须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