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泰执民字第309-1号
裁判日期: 2010-04-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翁卿洪与包立统、夏克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翁卿洪,包立统,夏克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泰执民字第309-1号申请执行人:翁卿洪。被执行人:包立统。被执行人:夏克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温泰商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业己受理申请执行人翁卿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包立统、夏克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两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80000元及相应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2540元、执行费1484元。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夏克金在泰顺县罗阳镇文化路67号有房产一处[所有权证号:01a009606,建筑面积:275.03㎡;共有权证号:01a005535)。另查明,该房产系被执行人夏克金与其妻子吴金玉共有,吴金玉系本院(2010)温泰执民字第21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该案执行标的为350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夏克金与吴金玉共有的座落于泰顺县罗阳镇文化路67号房屋[所有权证号:01a009606,建筑面积:275.03㎡;共有权证号:01a005535)。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擅自处分该财产。二、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邦远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叶建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