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椒商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0-04-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杨某某、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杨某某,郑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椒商初字第202号原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蒋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郑某。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于2010年3月12日、同年4月6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某、蒋某某分别第一次、第二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郑某二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起诉称:被告杨某某、郑某系母子关系。在2008年12月23日、2009年6月24日,郑某某二次向原告借款50000元、10000元,并出具借条二份。约定还款期限分别为2009年9月1日及年底,没有约定利息。借款后,郑某某没有归还。现郑某某死亡,原告向被告杨某某、郑某追讨未果。原告认为,原告与郑某某之间借款合法有效,被告杨某某与郑某某系夫妻关系,应承担偿还责任;被告郑某系郑某某的儿子,应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偿付责任。现原告要求判令:1、被告杨某某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2、被告郑某在郑某某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偿付责任。原告举证如下:一、借条二份。证明2008年12月23日、2009年6月24日,郑某某二次向原告借款50000元、10000元,合计60000元,并约定还款期限的事实。二、洪某派出所证明二份。证明郑某某因死亡于2009年9月17日注销户口及被告杨某某系郑某某妻、被告郑某系郑某某儿子的事实。被告杨某某、郑某未作答辩。本院已将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随诉状副本一并向被告杨某某、郑某送达,其未提出书面反驳意见,亦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庭审质证的权利。因此,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为:2008年12月23日、2009年6月24日,郑某某二次分别向原告借款50000元、10000元,并出具借条二份。约定还款期限分别为2009年9月1日及年底,没有约定利息。郑某某因死亡于2009年9月17日注销户口,被告杨某某系郑某某妻,被告郑某系郑某某儿子。本院认为:郑某某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故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郑某某向原告借款发生在与被告杨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被告杨某某无证据证明原告与郑某某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应认定为郑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杨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某系郑某某的儿子,如果继承郑某某的遗产,应当清偿郑某某依法承担的债务,具体金额以继承郑某某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某某、郑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给原告周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二、被告杨某某拒不履行第一项义务的,被告郑某应在继承郑某某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由被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陈善华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金 媚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不;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的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