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咸渭民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0-04-0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马某申请执行渭城区底张镇底张村第八村民小组侵权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咸渭民执字第162号申请人马某某,男,汉族。申请人马某敏,女。被执行人渭城区底张镇底张村第八村民小组。申请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咸民终字第002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渭城区底张镇底张村第八村民小组侵权赔偿纠纷一案,己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5631元。本院于2010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额扣划(冻结)咸阳市渭城区底张镇底张村第八村民小组在该村村民委员会账户上的银行存款捌万伍仟陆佰叁拾壹元(8563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左 成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樊强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