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一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0-04-0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高敏与被告陈敏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一初字第405号原告:高某,女,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陈某,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0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贾曼莉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