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台天民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0-04-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江某与陈某甲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江某;陈某甲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天民初字第342号原告:江某。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告:陈某甲。原告江某与被告陈某甲宣告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洪健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告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某诉称: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原告父亲与被告母亲系亲姐弟关系),原告18岁时双方订婚,1986年农历12月18日举办婚礼后开始同居生活。1987年生育女儿陈某乙,1990年生育儿子陈某丙。××××年××月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2005年前后,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亲戚朋友劝说,被告撤诉。因原、被告存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故现申请法院宣告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被告陈某甲辩称: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原告父亲与被告母亲系亲姐弟关系),原告所诉生育子女,订婚、办婚礼及结婚登记均属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双方于1986年举办婚礼并同居生活,××××年××月办理结婚登记,1987年生育女儿陈某乙,1990年生育儿子陈某丙。子女现均已成年并独立生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和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本案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双方于1986年同居生活,1988年办理结婚登记,属无效婚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现判决如下:宣告原告江某与被告陈某甲的婚姻无效。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洪健浔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郑倩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