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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范商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0-04-0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戎国伟与方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戎国伟,方友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范商初字第69号原告:戎国伟,男,195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方友明,男,196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戎国伟诉被告方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戎国伟于2010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戎国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戎国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戎国伟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华惠芳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宓旭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