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汉执字第238-1号
裁判日期: 2010-04-06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朱立俊与金绍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立俊,金绍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汉执字第238-1号申请人朱立俊,男,1965年7月15日生。被执行人金绍新,男,1968年7月20日生。朱立俊与金绍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09)汉民一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09年12月24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朱立俊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法向被执行人金绍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成被执行人金绍新向申请人朱立俊支付人民币30383.50元,承担执行费360元,迟延支付的利息另行计算,但被执行人金绍新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金绍新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金绍新的个人帐户扣划账上存款人民币一万元并发还申请人朱立俊,同时对被执行人金绍新的帐户予以冻结。申请人朱立俊因被执行人金绍新下落不明,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金绍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09)汉民一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金绍新尚欠申请人朱立俊人民币20383.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未支付。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金绍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朱立俊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朱立俊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晓华审判员 刘俭群审判员 王瑞生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 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