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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衡桃民二初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0-04-0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衡水诚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韩永波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诚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韩永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衡桃民二初保字第441号原告衡水诚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建磊,总经理。被告韩永波,男,1965年5月5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原告衡水诚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永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水诚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韩永波衡房权记××号房产和衡国用2007-0065土地使用权(保全数额148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衡水诚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韩永波衡房权记××号房产和衡国用2007-0065土地使用权(保全数额14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崔长根审判员  张三提审判员  高 云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栾艳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