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0-04-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义乌市××开发有限公司与林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开发有限公司,林某某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民初字第382号原告义乌市××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城街道××室。法定代表人马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告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3月2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其应于接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补交诉讼,但原告在补交期内未补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义乌市××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义乌市××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益民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代书 记员 骆铠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