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商终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0-04-06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李乐贤与郑爱川、李建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乐贤,郑爱川,李建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商终字第2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乐贤。委托代理人:陈建远、徐多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爱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考。上列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星兴。上诉人李乐贤因与被上诉人郑爱川、李建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受理本案后,上诉人李乐贤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既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乐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建珍审判员 潘海津审判员 胡 俊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郑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