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衢开商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0-04-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汪彩花与华正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彩花,华正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开商初字第73号原告:汪彩花,0824196707275947),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农民,住开化县马金镇东村一弄21号。委托代理人:汪培仁,开化县金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华正文,成年,化县马金镇下街村。原告汪彩花诉被告华正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与被告达成和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彩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彩花负担。审判员  陈日飞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