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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玉民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某某、姚甲等与姚丙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姚甲,姚乙,姚丙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民初字第555号原告吴某某。原告姚甲。原告姚乙。上述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某某。被告姚丙。原告吴某某、姚甲、姚乙与被告姚丙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某、姚甲、姚乙诉称,吴某某与姚甲、姚乙姚系母子关系,与姚丁系夫妻关系,姚丁与姚丙系同胞兄弟关系。姚丁二兄弟有祖遗三间半二层房屋,后因两家庭人口的增加,原有祖房无法容纳。于1972年2月,兄弟二人邀集房族亲友、村干部多人在父母的主持下,进行分家析产,并请堂伯父姚金传代书了《合同书据》一式二份,姚丁及姚丙各执一份。该《合同分据》载明:三间半房屋由姚丁和被告姚丙各半享有,东首一半归姚丁所有,西首一半归被告姚丙所有;同时写明老屋拆除后的地基及道坦连成一块分成南北两段,通过抽签,南首一段归姚丁,北首一段归姚丙。后因老房屋破旧无法安置,因此,双方在别处另建新房,现老房均已拆除,老屋基因政策原因一直闲置,姚丁在老屋基上种了树木和蔬菜。2008年农历二月,姚丁病故。2009年10月,被告未经与原告协商同意,擅自在双方共有的老屋基上建造房屋。后经当地村委会、办事处及司法所调解无果。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双方当时的约定,并严重侵犯了原告等人的合法权益。故诉讼请求:1、依法认定老屋地基及道坦的土地使用权各半所有;2、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犯,恢复老屋基的原貌;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原告请求确认土地使用权,同时要求拆除被告在有争议的老屋基上的违章建筑,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人民法院管辖,应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某某、姚甲、姚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滨兵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应雪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