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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明刑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程乐忠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乐忠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明刑初字第00084号公诉机关明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乐忠,男,1964年4月14日生,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明光市。现住明光市。2009年11月9日因此次交通事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被明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3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明光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刑诉(201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乐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单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乐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8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程乐忠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明某2市X011线由自来桥驶往涝口方向,当行驶至X011线13KM+330M处时,由于车速较快,采取措施不当,撞上道路左侧的水泥防护墩后翻车,造成乘车人叶某受伤,叶某因伤势严重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经认定:程乐忠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乐忠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当庭出示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死亡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被告人程乐忠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程乐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8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程乐忠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车后搭乘明某2市居民叶某沿明某2市X011线由自来桥驶往涝口方向,当行驶至X011线13KM+330M处时,由于车速较快,采取措施不当,撞上道路左侧的水泥防护墩后翻车,造成叶某受伤,叶某因伤势严重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经明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2009)第17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程乐忠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民事部分,经明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和本院调解被告人程乐忠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发现场位于明某2市X011线13KM+330M处及状况。2、书证: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证实程乐忠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3、书证: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实叶某系颅脑闭合性损伤致死。4、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肇事车辆无牌。经检验确认肇事车辆为普通两轮摩托车。5、书证:滁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检测报告,证实程乐忠静脉血中乙醇含量:83.7mg/100ml。6、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程乐忠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7、书证:明光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明某2市拘留所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证实被告人程乐忠因此次事故被明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拘留执行期限为2009年11月9日至同年11月24日。8、书证:明光市公安局自来桥派出所证明,证实叶某于2009年11月8日因交通事故死亡。9、书证: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程乐忠出生于1964年4月14日。10、书证:调解协议书及收条,证实被告人程乐忠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0元。11、被告人程乐忠供述,供认2009年11月8日晚上,他和叶某等人给自来桥镇郑郢一姓郑家盖房齐工喝齐工酒,酒后他驾驶摩托车带其小孩姨夫叶某回涝口当行驶至涝口南边一大下坡转弯时,摩托车撞到路左边防护墩上,叶某摔出去受伤。当庭对犯罪事实供认。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能够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程乐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程乐忠认罪态度好,且民事部分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乐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维国审 判 员  陈克燕人民陪审员  朱 林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玲玲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