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丰民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刘桂玲与王红国、王云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玲,王红国,王云飞,无棣县万德运输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1024号原告刘桂玲,农民。被告王红国,司机。被告王云飞,司机。被告无棣县万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城北。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负责人王新廷,经理。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负责人柳艺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江,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玲与被告王红国、王云飞、无棣县万德运输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桂玲于201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桂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桂玲负担。审判员 陈满利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海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