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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安孝商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其春与丁小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其春,丁小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安孝商初字第77号原告:张其春,个体工商户,住河南省固始县黎集镇西峰村土楼居民组,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8402125113。被告:丁小玖,安吉县皈山乡孝源村板塔自然村45号,公民身份号码:××195××××2561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其春与被告丁小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其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张其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建平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