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安孝商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其春与丁小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其春,丁小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安孝商初字第77号原告:张其春,个体工商户,住河南省固始县黎集镇西峰村土楼居民组,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8402125113。被告:丁小玖,安吉县皈山乡孝源村板塔自然村45号,公民身份号码:××195××××2561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其春与被告丁小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其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张其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建平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