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1927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杨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1927号原告杨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 判 长 陈红联代理审判员 郭天鲁代理审判员 杨 娜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耿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