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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842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朱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某某,深圳××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8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朱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福法民四初字第22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准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二审中,朱某某提交了落款日期为2008年10月9日的彩色广告单一份,一面印有××通讯(深圳)有限公司的广告。朱某某还申请法院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及深圳市坂田派出所调取林某某诈骗案的有关材料。本院认为,朱某某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形成于一审庭审之前,不构成二审中的新证据,故本院不予采信。朱某某在二审中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由于其在一审中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该申请,故其二审中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其申请不予准许。朱某某主张其与深圳××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等待遇,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故不能认定朱某某与深圳××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朱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无需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 安 明代理审判员 黄 铎 斌代理审判员 高   洁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巍(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