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457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某某与上诉人深圳市科××光电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某,深圳市科××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4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芦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科××光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某某与上诉人深圳市科××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民劳初字第6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加班工资的问题,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杨某某每月工资5200元,包括每周六的8小时加班以及个别情况下临时增加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经折算,杨某某的时薪高于最低工资标准,该约定合法有效。科××公司按约定每月向杨某某足额支付了工资,杨某某不得再行主张加班工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杨某某提交了科××公司作出的辞退书为证,辞退理由为”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科××公司主张辞退书是应杨某某的要求出具,在双方协商的过程中被杨某某偷走的,并在原审时提交了一份录音资料为证,对此本院认为,首先,科××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辞退书是在受杨某某欺诈、胁迫的情形下,违背公司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的;再次,杨某某对科××公司提交的录音资料不予认可,且科××公司未能提交其他可以相互印证的证据,本院对科××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采纳。本院采信原审所作认定,即科××公司在未能证实杨某某存在”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情形下将其辞退,属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向杨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5200元。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因杨某某在2009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承诺不追究科××公司前期的过失,该承诺真实有效,本院予以认可,故其上诉请求支付2008年12月12日至2009年1月1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杨某某2009年4月工资人民币2590元及25%经济补偿金人民币647.5元,双方均未对此提起上诉,原审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科××光电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振 东代理审判员 汪 洪代理审判员 李 东 慧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田静静(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