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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1314-2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楼某某与傅甲、傅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某某,傅甲,傅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314-2号原告楼某某。委托代理人金某某。被告傅甲。被告傅乙。本院在受理原告楼某某诉被告傅甲、傅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楼某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傅甲、傅乙与葛雪花、傅腾骏共同所有的坐落于稠州中路128号房屋一套(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号,房权证稠城字第××026344号、房权证稠城字第××号、房权证稠城字第××026346号),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楼某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被告傅甲、傅乙与葛雪花、傅腾骏共同所有的坐落于稠州中128号房屋(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号,房权证稠城字第××号、房权证稠城字第××号、房权证稠城字第××号)。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如有查封,请轮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林响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楼凤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