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豫1221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20-06-24
案件名称
雷建峰、段忠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雷建峰;段忠超;崔江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1221执39号申请执行人:雷建峰,男,1975年5月25日生,住河南省渑池县。被执行人:段忠超,男,1972年2月3日生,住河南省渑池县花园新区。被执行人:崔江霞,女,1971年12月16日生,住河南省渑池县。本院在执行雷建峰申请执行段忠超、崔江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221民初30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向房产管理机构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4.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张群芳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