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莲民一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忠诉被告张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张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303号原告陈忠,男,195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勃,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忠诉被告张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忠负担25元。审判长 段 军审判员 孙晓凤审判员 郭蓉英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贾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