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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泰执民字第297-3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叶建与杨兆步、罗冬玲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建,杨兆步,罗冬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泰执民字第297-3号申请执行人:叶建。被执行人:杨兆步。被执行人:罗冬玲。本院于2010年3月26日作出(2010)温泰执民字第297-1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杨兆步在中国建设银行泰顺县支行开设的存款账户(账号:62×××18,冻结金额:410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现因申请执行人叶建提出申请,认为该账户是他人以杨兆步名义开设并使用,请求我院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杨兆步在中国建设银行泰顺县支行开设账户(账号:62×××18,冻结金额:410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卫忠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建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