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开马商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分社与方光辉、徐宋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分社,方光辉,徐宋金,姚丽君,姚楚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开马商初字第53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分社,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村头镇云山路59号。负责人:黄晓平,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汪新雄,系该社职工。被告:方光辉,0824197507284915),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村头镇牙田村236号。被告:徐宋金,30824671226471),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金村乡宋村21号。被告:姚丽君,30824197212121721),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金村乡宋村。被告:姚楚君,0824197606161726),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解放街××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分社与被告方光辉、徐宋金、姚丽君、姚楚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分社发出了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原告收到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茂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