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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德商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盈建与王世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盈建,王世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商初字第368号原告赵盈建,身份证号码342130196911237019,家住安徽省利辛县程家集镇赵桥村小赵庄11户。委托代理人吴建忠,江苏苏州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世琴,身份证号码330521196604102124,家住德清县武康镇兴山小区18栋1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盈建与被告王世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盈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536.5元,由原告赵盈建负担。审 判 员 林晓阳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潘丽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