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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盐商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嘉兴市××纸××包装有限公司与海盐××工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纸××包装有限公司,海盐××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盐商初字第270号原告:嘉兴市××纸××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区××篁集镇××号。法定代表人:孟××。委托代理人:林××。被告:海盐××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高××。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纸××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海盐××工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纸××包装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口头协议,且被告已按该协议履行了付款为由,于2010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海盐××工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海盐××工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未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兴市××纸××包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盐××工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嘉兴市××纸××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达明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凯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