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盐商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嘉兴市××纸××包装有限公司与海盐××工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纸××包装有限公司,海盐××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盐商初字第270号原告:嘉兴市××纸××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区××篁集镇××号。法定代表人:孟××。委托代理人:林××。被告:海盐××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高××。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纸××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海盐××工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纸××包装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口头协议,且被告已按该协议履行了付款为由,于2010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海盐××工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海盐××工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未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兴市××纸××包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盐××工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嘉兴市××纸××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达明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凯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