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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上溪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傅某与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阮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义上溪民初字第66号原告傅某。被告阮某。原告傅某为与被告阮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龚朝龙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阮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傅某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下半年经人介绍认识,双方开始交往,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05年1月21日生儿子阮乙。被告生性脾气暴躁,控制力差,经常打骂原告,无中生有,口无遮拦,冤枉原告,使原告经常以泪洗面;并且十多年来,赌博的恶习经原告再三劝导却没有任何某某;对妻子、儿子缺少关心、爱护。所有这些不良状况一日一日累积,一年一年恶化,致使原告现今身心俱疲,忍无可忍。现起诉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阮尚昆某某告抚养长大,由被告承担抚养费1000元/月。被告阮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1998年下半年,原告傅某与被告阮某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05年1月21日生儿子阮乙。近年来,因生活琐事,原、被告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及原告方陈述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双方结婚已近十年,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虽目前双方感情出现了一定的问题,但只要双方多做沟通、多为家庭着想、多为儿子考虑,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起诉离婚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本案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傅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傅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龚朝龙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经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