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禹民一初字第0065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蚌埠市畅奇花纸印刷有限公司与朱社平、胡继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畅奇花纸印刷有限公司,朱社平,胡继玲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禹民一初字第0065号原告:蚌埠市畅奇花纸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牛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忠,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铭雄,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社平,女,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胡继玲,女,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曹舜,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朱家才,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畅奇花纸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朱社平、胡继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畅奇花纸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保全费300元,合计550元,由原告蚌埠市畅奇花纸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国琨代理审判员 王 江代理审判员 殷凌云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童德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