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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民终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魏建远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公司、卢德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公司,魏建远,卢德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终字第4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公司。负责人:洪元平。委托代理人:付叔伟。委托代理人:陈丽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建远。委托代理人:郑永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德雄。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09)温鹿民初字第2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67元,减半收取2533.5元,由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宏杰代理审判员  厉 伟代理审判员  郑文平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林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